一、起草背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026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报请并公告雄商高铁沿线设置地下水禁限采区的函》,要求省水利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6年8月,省水利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技术复核会,与会专家提出了技术复核意见。济郑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按照技术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形成《雄商高铁(山东段)沿线地下水禁限采区设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雄商高铁(山东段)沿线地下水禁限采区设置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6〕130号)下发,原则同意《雄商高铁(山东段)沿线地下水禁限采区设置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雄商高铁(山东段)沿线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范围及管控措施。
1.聊城市
聊城西站XSDK421+800~XSDK424+600,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200~350m范围内设置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350~550m范围内设置地下水限采区,限采区内维持现状开采,禁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
2.菏泽市
郓城DK506+400~DK521+300段、曹县DK637+200~DK647+100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200~300米范围禁止开采地下水;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300~400米范围设置限制开采区,维持现状开采,禁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