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山东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2021年12月22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起草完成。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交易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权等。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权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二)确定水权交易类型。本办法将水权交易划分为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三种类型。其中,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交易主体,水权交易的标的为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充分体现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取水权交易以经取水许可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水权交易的标的为通过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取的水量,充分赋予了取水权交易灵活性、广泛性;用水权交易以按有关规定经水资源使用权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用水权交易的设立进一步丰富了水权交易的形式和内函,促进取用水户精细化管理,拓展了水资源优化配置空间,为纳入公共供水管网的用水户、农业集体组织内的用水户水权的流转提供了可能。
(三)明确交易方式和程序。规定水权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形式。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等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标》的水权交易项目应开展平台交易;用水权交易可以开展自主交易;政府收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开展平台交易的,应由交易主体分别提出申请、编制水权交易方案,并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自主交易的,应将交易结果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收储应制定收储方案,并按照收储方案开展。
(四)明确交易期限。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远期意向协议和近期协议相结合的方式确认,远期不超过10年;其他水权交易原则上可在取水许可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有效期内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期限。
(五)明确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权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水权交易双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资源等变化情况。交易平台应依法依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