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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6-06-11 11:04 返回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在水资源管理领域实施了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等政策文件,强调坚持四水四定原则。为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更好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使有限的水资源有效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我厅水资源管理处起草了《意见》。《意见》起草完成后,2024年3月—4月,我厅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6条。我厅逐条研究、积极沟通对接,对其中11条建议予以采纳,同时结合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新要求做了修改,主要对审查要点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对规划批准后的结果运用、具体实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经修改完善,形成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2024624日山东省水利厅以鲁水资字〔20248号文印发《意见》。

四、主要内容

《意见》包含明确适用范围、规范报告编制、严格技术审查、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组织保障五部分。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在深入分析研究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是规范报告编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从报告编制科学规范、水资源刚性约束导向、水资源配置合规可行、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相关规划衔接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强化要求

三是严格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是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批的重要环节,从明晰审查权限、规范审查流程、把握审查要点等方面强化全过程管理。明晰了***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所涉及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及批复的权限;规范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流程;把握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要点,明确了应当从产业政策、水资源管控、规划需水、水源配置、节水水平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对规划审批部门、规划实施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结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组织保障。从做好组织实施,夯实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保障的相关要求。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联系方式:0531-517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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