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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解读
2026-06-04 08:15 返回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3年12月2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明确“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水土保持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我厅认真研究《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一系列指导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起草,有利于建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土保持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后,省水利厅认真组织学习,紧密联系山东实际积极做好统筹推进,2024年3月成立起草小组,着手研究起草《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基本确定后,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办法(草案)》内容、评价指标等的科学性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厅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通过向相关部门及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采纳2条,未采纳5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章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范围和原则,并对省水利厅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职责进行了规定。

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十分必须且非常紧迫的重要工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有助于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省层面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地方各级负责信息搜集、报送和复核。同时为广开信息来源,《办法》规定可以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水土保持市场信用信息核实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共6条。明确了评价指标、分值和等级认定,并着重强调了属于“一票否决”直接评定D级的八项具体情形。

《办法》延续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的信用评价等级体系,保持了上下体系的一致性,同时也根据我省自身情况,细化并优化了评价指标和赋分分值,做到了水利部、省水利厅出台的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前后统一。《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并参考《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重庆等兄弟省份经验,拟定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期限。

第三章评价程序,共6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程序,以及评价频次、信息统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结果认定和发布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对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处置要求。

《办法》细化了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的评价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兼顾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

第四章信用修复,共4条。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程序和要求。

《办法》为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为市场主体修复信用信息提供确定的指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5条。明确了“A”“B”“C”“D”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的水土保持单位,可以采取的“守信激励”或“约束”的监管措施。

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办法》规定了分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第24条),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约束(第26条),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第27条)。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附件:《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这些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分类,均结合并采用了以往颁发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了文件效力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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