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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6-05-26 08:29 返回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并在***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建立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2024年8月,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并加快推进制定20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其中6项已于4月25日发布、6月1日起实施,另外14项正在制定中),同时要求沿黄河省区要制定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为此,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用水单位代表、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范围、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实施地域及行业范围。《办法》以附件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县级行政区名单,涉及除枣庄、日照、临沂之外的13市91个县级行政区,该名单根据黄河水指标分配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同时明确了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20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范围。后续如果国家对实施范围作出调整,按调整规定执行

(二)明确强制性用水定额与其他用水定额的执行要求。《办法》明确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用水定额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如果地方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按更严格的地方用水定额执行。

(三)明确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用水单位是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实施主体,具有法定职责,应主动对标自检。《办法》对用水单位水效对标、节水改造、用水计量、用水管理、信息报送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年度为周期,自行开展水效对标,不符合定额要求的,应结合过渡期要求改造提升,限期达标。用水单位应当分水源、用途、功能区域等计量用水量,并规定了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的具体规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用水原始记录台账,加强检查维护等用水管理,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用水相关信息。考虑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日常用水实际监管情况,《办法》规定了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报送和复核工作。

(四)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办法》对监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水预算)、对标达标、执法检查等环节适用或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作出明确规定。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和开展水资源论证时,必须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办法》充分考虑了取水许可新办和延续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用水单位的具体情形和监管措施,结合实际做出不同规定,取水许可延续有效期应当与整改期限相衔接,有效避免了延续取水许可的不达标用水单位限期整改期限内无证取水问题。结合水预算管理试点的深入开展,《办法》规定水预算和计划用水管理应当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并强调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四、关于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和实施过渡期

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分两级,1级指标作为***值,用于新(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确保黄河流域新建项目节水高标准起步,采用***节水技术设备;2级指标值作为限定值,用于现有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对用水效率超过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用水单位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节水水平。

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过程中,在充分考虑落后用水单位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等实际情况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了2级指标不同长度的过渡期,用于用水效率超过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现有企业实施节水改造,提升用水效率。

五、关于施行日期

《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8日联合印发,因首批发布的火力发电等6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因此《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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