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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文件解读
2026-05-13 08:28 返回

一、出台背景

202512月,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科学测算水预算基准额度的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核算方法,切实提升基准额度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鲁水节字〔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全省核算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为全省水预算管理试点提供关键制度支撑。

二、编制过程与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水预算管理试点技术指引要求,紧密衔接《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水资源禀赋、用水结构与试点推进实际编制形成。办法起草后,经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于20264月正式印发实施,与全省水预算试点建设阶段进度同步衔接、协同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类水预算单位的基准额度核算工作,覆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城乡环境、河湖生态等所有用水领域。办法明确,基准额度是指水预算单位在年度水预算周期内,根据用水定额、历史用水量、生产(经营)计划等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水量。

(二)管理职责与核算原则。全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实行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参照计划用水管理执行。核算工作在本级水预算总量和分水源控制目标内进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从严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用水。

(三)核算流程与时限要求。独立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按照“申报—审核—告知—复核”流程组织实施,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独立水预算单位及打捆水预算单元可结合实际简化流程。全省基准额度核算工作应当于131日前完成。

(四)核算方法与技术要求。办法规定基准额度核算方法包括定额法、统计法、综合法等三种方式,可根据用水领域、用水特征和数据基础合理选择。核算结果应当符合相关用水定额、取水许可、用水权确权、水权交易等相关要求。

(五)额度下达与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基础上,编制本区域水预算草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有关主管部门下达至各水预算单位。已下达的基准额度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生产计划变更、新增重大用水项目或应急抗旱等情形可申请调整,并提交生产变化、节水措施、应急用水佐证等相关材料。

(六)非常规水利用管理。使用非常规水的水预算单位进行基准额度核算时,按照相关定额管理规定的非常规水调整系数进行水量折算。具备非常规水使用条件而不使用或未达到***低利用量的水预算单位,从严核算下一年度常规水源预算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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